第25章 两难的选择-《一个小律师的奋斗人生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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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可郝好现在面临着一个问题,一个让郝好左右为难的问题。

    这要从专业律师如何质证说起。

    一般情况下,律师在进行质证的时候,会从证据的“三性”方面开始,即任何证据都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、关联性和合法性。

    真实性,就要求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,而不是伪造的。

    关联性,要求证据与案件有关联,只要能够认定证据与案件无关联,自然也就不能做为定案依据了。

    合法性,要求证据的形成和来源是合法的,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用于定案。这个在刑事案件中最为明显,比例刑讯逼供取得提证据就属于取证方法违法,即便供述内容是事实,也不得做为定罪的证据。

    现在郝好面前的问题,就是这份协议的合法性。

    从关联性上讲,何岚提供的证据,与其诉讼请求是存在关联。但是,由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,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对夫妻双方有效,而是否对第三人有效,需要看该第三人是否知道这些约定,也就是俗说的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”。这一点,是执行局驳回其异议申请的理由,也是郝好准备好的抗辩理由。

    从真实性讲,郝好有100%的把握可以确定,这份协议确实是何岚与刘小天签订的,上面的签名不存在伪造的问题,因为何岚没有找人替代刘小天签名的必要。从这个角度来讲,协议是真实存在的。

    但是,郝好一直在怀疑,这份协议并不是2010年签的。而是在面临被执行的情况下,何岚和刘小天为了保住他们的住房,而临时补签的一份协议。因此,协议本身可以说是真实的,但签订的日期是假的。如果真如郝好所猜想的,那么,这份协议的诞生过程是非法性。也就是说,这份证据属于非法证据,不能做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。

    这也是郝好曾经向商城区法院的孙丽美法官建议的,希望他们对何岚与刘小天签订的协议进行司法鉴定的原因。

    但现在的郝好,却不知道应该如何选择了。

    是对该份协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吗?

    如果提了,势必要进行司法鉴定。

    而鉴定结果无非是两种,一种鉴定该协议的时间确实是2010年签订的,另一种可能就是该协议新补签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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